赣科大教函〔2017〕284号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教学质量工程实施意见(2016-2020)》(赣科大发[2017]87号)文件精神,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培养,推进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学校决定启动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立项目的
实习实践基地是提高学生能力的重要场所,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设立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引导学院强化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改革新模式,加强校企间广泛合作,共同开发实践教学课程或实训项目,实现优质师资资源共享,强化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为学校实习实践基地的建设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 立项原则
1.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应遵循“规范建设、择优资助、效益评估”的原则,对现有实习实践基地进行规范和深化,择优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实习基地,并对其建设效益进行有效评估。
2.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即其建设目标应符合学校发展定位,与专业发展目标及实践教学体系相一致。
3.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应遵循“学生受益面最大化”原则,鼓励学院间联合申报、共建实习实践基地,最大限度地为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服务。
三、 项目立项与经费额度
1.2017年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立项数为20项,类型分别为两类,一类为教师教育类,主要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另一类为专业实践类,主要包括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
2.对于准予立项的项目,学校给予每项项目2万元建设经费支持,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
四、 项目申报要求
1.基地条件。
(1)应为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且已产生合作关系的实习实践基地
(2)应是正式的法人单位或政府机关,且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在本地区、本行业知名度高、社会影响较大。
(3)能按照教学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
(4)能较好地提供学生实践所需的必要的学习、生活等保障条件。
2.合作基础
(1)校企双方确立了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合作机制,并有3年以上的继续合作的协议;
(2)合作双方应有先进的实践教学理念,科学、合理的校级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规划,目标明晰、措施具体、保障有力。应有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负责基地建设规划和方案的落实,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合作机制和组织保障;
(3)具备共同建设和联合开发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
3.实践教学队伍
(1)要求有一支专兼结合,学历、年龄、学科(专业)和职称结构合理,实践经验丰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2)项目负责人应为学院分管实践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或系主任,对实习基地建设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3)合作方原则上至少要有1名高级职称的专家作为校级示范性实习基地的合作方负责人,并有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和参与校级示范性实习基地的建设。
五、 项目申报程序
1.各学院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各学院提交项目申报书的同时,应提交相应的合作(共建)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合作内容和已开展实践活动的支撑材料。
3.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后下达立项通知。
4.请各学院于2017年12月27日前将上述材料及电子版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程建华,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管理
1.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采用立项管理的方式进行,所有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均应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学院负责做好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立项项目的建设工作,学校负责做好检查、评估、验收工作。
2.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制订实习基地建设目标和内容,依据《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任务书》(附件2)和《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评估指标》(附件3),制订本专业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细则,开展立项项目的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3.立项项目采取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办法进行管理。学校将按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在建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需延期完成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
4.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根据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
七、项目评估与验收
1.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等进行全面总结和归纳,形成项目验收报告,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学校组织专家对校级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并公布验收评估结果。
附件1: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附件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级示范性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任务书
附件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校级示范性实习基地建设评估指标
附件.rar
教务处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