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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25 15:53:41 阅读:


 

赣科大教函〔2018239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精神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教研字[2018]11号)精神,决定在全校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方式

      检查范围为校内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检查按照学院全面自查,学校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

  (一)各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含出台的文件、政策等)。

(二)各学院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特别是防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行为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探索创新,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

(三)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2018届毕业生的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进行审查,严厉查处论文买卖、代写和抄袭、剽窃等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学院对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负有主体责任,要明确主管领导,成立由评定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指导、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要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内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老师和在校学生,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统一报送检查结果。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学院要及时在本学院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和抄袭行为举报电话,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查处督办及责任人制度,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着落。对实名举报人,各单位要落实保密、保护措施,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三)严肃责任追究

对于查实认定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以及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各学院要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追究有关指导教师的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的、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学院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检查发现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剽窃”等问题,要认真总结,深挖原因,查找漏洞,举一反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学院学位论文管理制度和教风学风健设,建立学术诚信智力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问题的发生。

   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形成专项检查情况报告,连同举报电话信息、《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检查情况表》(附件1)、《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情况表》(附件2),于2018年9月27日前报教务处实践科,同时报送电子版。学校将根据各学院的自查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附件: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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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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